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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術委員會工作條例

規範協會學術委員會的任務、審議程序與學術品質管理機制。

生效日期:

第一章 總則

學術委員會為環球風水協會之學術諮議與品質審議機構,負責協會研究、出版、教育與認證內容的學術把關,確保協會所有學術性工作符合專業標準、程序正義與誠信原則。

第二章 組成與任期

學術委員會由主席 1 名、副主席若干名及委員若干名組成。委員應具備風水、易學、建築、環境設計、文化研究或相關領域之專業資歷與公信力,由理事會提名並聘任。

委員任期原則上為 3 年,得視工作表現與協會需要續聘。若委員因利益衝突、長期無法履職或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形,理事會得經程序終止其職務。

第三章 主要職權

  • 審議協會重大研究計畫、出版計畫、學術活動與專業標準文件。
  • 審核協會課程綱要、教材內容與認證考核標準之學術合理性。
  • 就會員、講師、研究人員提交之論文、報告、案例或出版提案提供審議意見。
  • 協助建立協會之學術倫理、引用規範與研究品質控制機制。
  • 就跨國合作、學術交流、專家顧問邀請與專題論壇提出建議。

第四章 會議與決議

學術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正式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得採實體或線上方式進行。

正式決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,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。涉及重大學術爭議、認證標準修訂或倫理處分建議者,應儘量取得較高共識,並保留完整會議紀錄。

第五章 審查原則

  • 採取客觀、可追溯、可複核的審查流程。
  • 重視研究方法、資料來源、論述完整性與實務應用價值。
  • 審查人如與案件申請人、投稿人或受審機構存在重大利害關係,應主動迴避。
  • 審議過程中所取得之未公開資料,應受保密義務拘束。

第六章 學術倫理

協會反對抄襲、偽造、篡改資料、不當掛名、重複發表與其他破壞學術誠信之行為。涉及上述情形者,學術委員會得提出調查、修正、撤稿、停止合作或建議處分等措施。

第七章 附則

本條例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若本條例與協會章程或法律規定牴觸時,以章程及適用法律為優先。